Q 用工单位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 A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Q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几个月的短期劳动合同吗? A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Q 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快到期,需要提前多久提交延续申请? A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Q 劳务派遣公司能否向本公司派遣劳动者? A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Q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有人数限制吗? A 有的。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Q 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不同的用工单位,可以约定多次试用期吗? A 不可以。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Q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在无工作期间,工资应怎么支付? A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Q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A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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